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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5-18 11:03: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是、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05〕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现代信用制度为核心,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主体,健全完善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广泛教育宣传,整合信用资源,培育信用市场,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开发信用产品,扩大信用服务领域,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产业。
   (二)完善政策,统一标准。制定完善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和企业权益保护,信用主体的行为规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信用评价等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精心规划、分步实施,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强化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信用服务体系。
   (四)严格监管,保障安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维护信用市场秩序。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1.加强部门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完善银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