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
现将《佳木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紧紧围绕全面推动佳木斯市品牌经济发展战略,培育和发展“佳木斯服务”、“佳木斯制造”,打造“品牌佳木斯”,树立佳木斯品牌形象为目标。坚持“培育、扶持、推荐、保护”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重点对佳木斯区域内农副产品、区域工业产品、餐饮服务类产业、商务和旅游服务、特色农产品加工业、互联网和信息服务等领域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强化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推动企业开展科技与服务创新,提升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和无形资产附加值。
二、目的意义
佳木斯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消费者认知度和市场认知度的基础工作,也是政府在新形势下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推动佳木斯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品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鼓励企业注册商标、正确使用商标、跟踪并严把产品质量关。引导其争创知名商标是充分发挥商标品牌作用,提升品牌形象,打造佳木斯品牌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是鼓励指导具备规模经营的企业在品牌战略的指导下,形成规模化、产业化、连锁化生产和经营。充分利用自身品牌优势在同类产品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使“佳木斯服务”、“佳木斯制造”走出佳木斯,迈向全国走向世界的需要。
三是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对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强化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净化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是构建佳木斯良好市场经济环境、将佳木斯品牌打造成为全省品牌、国家品牌和国际品牌的需要。
三、内容重点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知名商标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注册商标,依据《佳木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予以认定为市知名商标。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健全完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或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一)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条件:
(1)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对注册商标使用未满3年,但实际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如企业具有突出区域优势特色、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本地区同类企业规模较大、具有发展潜力等项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出具推荐函,认定领导小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认定为市知名商标;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注的申请人名称、地址须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和其他合法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相一致;
(3)商标被许可使用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注的被许可人名称、地址须与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名称、地址相一致;
(4)在实际使用中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及商品使用的范围相一致。
(二)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商品条件:
(1)质量可靠、安全,服务达标,具有良好信誉;
(2)主要技术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生产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商品应当获得相应的批准证书。
(三)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商标知名度条件:
(1)该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至少覆盖佳木斯市5个以上县(市)区或周边其他市、县行政区域;
(3)近3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应占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特殊行业除外)。
申请人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保护、印制、管理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消费者、用户对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无重大问题投诉或反映,投诉或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四)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或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生产经营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2)因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问题,或因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材料等失信行为的;
(4)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5)不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适合认定市知名商标情形的。
四、认定流程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佳木斯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佳木斯市知名商标复审认定申请表》,并提交证明符合《佳木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相关文件材料。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整理,并通过实地考核等形式签署考核评语后将相关文件材料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进行审核,由认定领导小组做出是否认定决定,并以文件形式下达认定通知。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市工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和复审认定市知名商标企业的相关信息,公示30个工作日内,未发现异议的认定正式生效,并颁发市知名商标牌匾、证书。
五、管理保护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内,在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务活动中使用“佳木斯市知名商标”字样。未经认定领导小组认定或者未经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佳木斯市知名商标”字样。
佳木斯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佳木斯市知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市知名商标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帮助指导其依法进行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
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认定程序有关要求提出复审认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复审认定,每次复审有效期为3年。
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认定或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放弃复审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佳木斯市知名商标”字样。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转让该商标的,市知名商标资格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作为市知名商标使用。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市知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合同复印件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变更市知名商标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