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大众创新、自主创业,支持全市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健康积极安全的电子商务网络环境,规范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登记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市场准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无实体网店登记对象是指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的,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发布广告或其他经营信息的以及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平台及相关服务并且无实体店铺的各类经营者,不包括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二、本办法只针对商事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无实体网店,依照相关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办理无实体网店登记注册所需材料,参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无实体网店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须先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后,须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之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按照现行“先照后证”、“前置改后置”有关规定办理。
四、无实体的网络市场主体登记时,名称组成上应当在行政区划、字号后,行业特征前体现网络经营。如:“佳木斯市市前进区××网络食品店”(商品销售类),或者“佳木斯市市向阳区××网上家政服务部”(提供服务类)。
五、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市场主体登记,核准的经营者姓名后面应当加上括号,并在括号内注明身份证号。例: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2308××××××××)。
六、对无店铺的网络市场主体登记时,登记的经营范围要统一核准为“通过互联网销售××”或“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 涉及后置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需做出承诺,并在营业执照加载相关提示语。
七、无实体网店登记时,以其经营者的经常居住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居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提交材料规范,凡存在生产、包装、仓储、转运等实体业务的住改商经营行为,还需提供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开具的不扰民证明。此外,无需提交此证明。
核准的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应当分两行标注两项内容:第一行标注网店网址,第二行标注地址。例:
经营场所 网址:www.××××.com
地址:××区××幢××室
八、无实体网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者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九、无实体网店开展经营后,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报送本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在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无实体网店登记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登记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确保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并自行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十一、无实体网店转为实体网店经营的,参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可以附加电子商务或网络销售字样。
十二、开展网络经营的无实体个体工商户及开展网络经营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农民合作社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到所在属地工商分局网络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开展网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到市工商局网络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领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十三、无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市场主体,在经工商网络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领取工商监管系统电子营业执照,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来源:佳木斯市工商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