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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4-13 12:46:34

第一章   

    第一条,佳木斯市信用管理协会(英文名称、Jia Musi City Articles of Credi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简称、JMSACMA)是专业非营利性团体,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全体会员(含团体和个人)的联合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是本团体的当然理事,参与本团体活动。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宣传普及信用知识、诚信理念,开展信用咨询,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全面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市工商局诚信办公室、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佳木斯市信用管理协会的住所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杏林路3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信用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听取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学习交流信用建设的先进管理经验,推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二)为信用体系建设培训专业人才,帮助企业提高信用观念和信用管理水平; 

(三)开展信用经验交流,信用信息咨询、商业信用服务等活动。为会员发展经济开展项目合作、招商引资提供信用支持;

   (四)在政府指导下,促进征信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我市征信服务市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行业信用政策,参与行业信用规划,受政府委托与行业协会配合,开展企业信用评级;

(六)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动各行业内部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七)加强与各地同行业组织的横向联系,促进合作交流;  

(八)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调解纠纷、协调内外关系;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资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会员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