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地补偿标准适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规定,具体标准执行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原省农垦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林木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按其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林地、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使用林地、林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