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纾困政策,保护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一)落实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支持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原则上“应续尽续”。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加大倾斜力度,协商做好到期还款付息安排。要综合采取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客户,相关贷款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免收罚息。
(二)加大贷款投放。全年各项贷款增长8.5%以上。银行机构要制定全年信贷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地市、部门,积极向上申请额度,确保自身各项贷款增速不低于系统内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全省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总体部署,足额预留信贷额度,有重点、分类别,确保充足的信贷融资供给。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等行业,以及确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三)强化保险保障。积极有效增加保险供给,同时视情况开辟理赔绿色通道,保证应赔尽赔。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发设计价格低、覆盖全、责任广的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等。鼓励拓展保险服务,适当延长封闭管理地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保单期限,适当降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企业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的费率。鼓励保险机构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效率。
二、聚焦重点人群,持续推进普惠金融覆盖面
(四)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合理分担贷款风险,实现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即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用好全省金融服务队、“百行进万企”数据、开户行对接等方式,着力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努力挖掘新增贷款客户和“首贷户”,鼓励“能贷尽贷”,着力提高“首贷户”占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覆盖,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
(五)保障“三农”发展需求。全力做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产销的金融保障,鼓励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合理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充分满足春耕生产、畜牧业、中药种植、“小菜园”建设等资金需求,助力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提升。努力实现全省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力争实现辖内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其各项贷款增速。
(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支持力度总体稳定,努力满足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金融需求。加大脱贫地区金融资源倾斜与产品创新力度,力争实现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稳中有增。积极对接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户及防止返贫监测户,确保实现“应贷尽贷”。加大政策倾斜,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助力支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快发展。
(七)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聚焦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新城镇、融入当地的“新市民”群体,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和地方政府安排,深入调研了解全省市县区“新市民”分布情况,进一步明确服务范围和对象,精准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对吸纳“新市民”较多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有效满足在创业就业、购房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养老等方面金融需求,助力全省“新市民”在城镇更好地安居创业。
三、强化产业链协同,保障重点领域金融需求
(八)全力支持交通物流保通保畅。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直达物流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支持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和企业发展,加大对高速公路、货运铁路、通航机场等物流通道及综合交通网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和培育冷链物流、绿色物流、网络货运、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等物流新模式企业发展。鼓励使用库存产品等有价物资和货车、冷链运输车、集装箱等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群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发展货物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为物流业提供风险保障。
(九)着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支持加快推动创新驱动智能转型,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跃升。鼓励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银行保险机构应精准对接需求,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更好地服务全省关键核心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依托核心企业,整合金融产品、客户、渠道等资源,综合运用交易数据、资金和物流信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十)多维度加强对外贸企业支持。银行机构要优化结售汇服务和授信管理,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进出口银行应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贷款业务,着力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鼓励银保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发挥保单的风险缓释作用,持续培育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
四、坚持分类施策,支持有效投资带动促进消费
(十一)支持全省扩大有效投资。保持对全省“百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积极为全省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高质量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专项债发行及项目配套工作,支持加快重大项目工程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投资带动消费,释放更多消费潜力。
(十二)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改善刚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认真落实我局关于做好受疫情影响客户按揭贷款纾困工作要求,精准识别政策明确覆盖的五类群体,有针对性地做好住房按揭贷款纾困,还款时间和方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三)优化消费领域金融服务。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促进扩大消费,持续推动全省银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丰富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和居民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丰富大宗消费金融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消费领域提供保险服务。
五、持续巩固成果,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
(十四)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使用开发银行转贷款资金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银行机构要做好利率定价管控,终端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对于省内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可给予当地分支机构较低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努力实现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综合成本有所下降。
(十五)规范融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信贷融资收费规定,杜绝违规收费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行为。保险机构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应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第三方服务的,要避免多段收费加重企业负担。
(十六)推进减费让利。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向因疫情遇困的市场主体主动减免服务收费。积极争取、充分把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货币、税收减免、地方财政风险补偿和增量奖励等利好,并向终端利率价格有效传导。
六、优化产品流程,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十七)健全完善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支持省内遇疫受灾地区和行业企业的生产自救,纾困发展。要建立灵活的调配投放金融资源、协调服务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金融服务质效不因疫受损。
(十八)创新融资方式和手段。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倾斜,对集团客户等关联企业预留充足授信额度。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采取同业联动、远程核保等方式落实审批条件。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资金需求扩大的存量小微企业,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不强制要求企业额外提供补充增信措施。进一步优化改进信贷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在24小时内要完成授信审批和贷款发放。
(十九)大力推广线上业务办理。各银行机构要着力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模型和体系,加大金融科技运用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和方式助力信用贷款发放。深入推进不动产抵押互联网登记全面实施。加大“银税互动”产品研发和“智慧乡村”平台推广。各银行机构应大力推广线上业务,推进贷款申请、审批、发放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广泛引导企业和个人客户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方式在线办理业务,最大程度实现融资企业“少跑腿”。
七、强化激励约束,释放基层机构人员展业能动性
(二十)改进绩效考核。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撬动作用,向省内相对欠发达地区压实信贷投放任务,优先满足信贷需求。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可适当倾斜,逐步改进达到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
(二十一)落实尽职免责。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标监管要求,做实做细“敢贷愿贷”内部机制,进一步深化完善普惠金融专业机制建设,不折不扣地落实机构建设、绩效考核、授信尽职免责等要求。鼓励各银行机构制定特殊时期风险管理细则,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和免责行为清单。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免责政策支持,保护基层经营单位和授信审查审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二)落实特殊领域监管容忍度。辖内银行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银行机构在省级重点帮扶县的各项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不良贷款率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和内部考核扣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