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信用管理协会
《关于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诚信佳木斯建设工作方案》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类、食品加工、商品流通和商业服务类,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类等,以及从事经济业务和社会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 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要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着重把握好“三性”:一是结构科学性。评定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兼顾各行各业;二是典型示范性。市诚信示范企业应是市级企业的诚信代表,能够体现出佳木斯市企业诚实守信经营风貌;三是层次合理性。市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要带动各县、(市)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由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诚信办)负责监督指导,由佳木斯市信用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二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诚信示范企业信用评定需要综合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应必备下列条件: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并已加入市百家企业诚信联盟,遵守入盟誓言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依法纳税,无弄虚作假行为,无偷逃税款等不良纪录;
(五)守合同重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六)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七)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八)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信用记录良好,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九)在申报市诚信示范企业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死亡和一次三人(含)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执行“三同时”政策,无环境污染事故;
(十一)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十二)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信用记录;
(十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十四)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
三 创 建 程 序
第七条 申报企业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和评价,认为符合标准,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本企业有关综合文字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守“重合同”“守信用”认定证明;
(四)近二年税务部门的相关完税证明;
(五)近二年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市级以上行业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
(六)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加工、制造、建筑业);
(八)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相关证明;
(九)银行出据的信用报告;
(十)安全生产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加工、制造、建筑业);
(十一) 在社会公益事业与精神文明创建方面的相关证明;
(十二)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所获市(县)级以上荣誉证明;
(十三)授权查询本企业信贷信用记录委托书。
第八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
第九条 各行业协会积极组织推荐企业参加评选,指导完善所需申报材料。
第十条 佳木斯市信用管理协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在主要新闻媒体和“信用佳木斯”“佳木斯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企业失信行为,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资格。被举报有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将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公示通过的企业将由以佳木斯市信用管理协会、行业协会共同授予《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
誉证书。
四 监 督 指 导
第十四条 市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建立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并纳入信用佳木斯数据交换平台。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协会与行业协会建立联动监督反馈机制,不定期走访调查,掌握涉及诚信示范企业的纳税、贷款、生产质量等相关信用情况。发现市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报市诚信办备案后实施,由佳木斯市信用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佳木斯信用管理协会(地址:杏林路385号316室)
联系电话:8810710、8605508
2017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