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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和条件
发布日期:2017-06-02 15:21:28

 

依据:2017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1.退出失信名单的条件
1)【删除——执行终结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2)【删除——纳入期限届满】
201751日(司法解释修改决定施行)之后纳入失信名单的,涉及纳入期限问题。此前纳入失信名单的,应不涉及纳入期限。
有纳入期限的,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有纳入期限的”(二年),具体是指规定第二条第二至第六项: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有上述行为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有纳入期限的,即使履行了义务,原则上在期满前也不能删除。但可考虑适用“提前删除”的规定。
3)【提前删除】
第二条第二款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以上是退出的实质条件。如果认为纳入名单有错误,也可以提出:
4)【撤销——不应纳入而纳入】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5)【更正——信息不准确】
第九条第二款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2.退出的程序
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纠正的程序。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相当于提出异议】: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此外,法院也有责任在发现存在不应纳入、信息不准、纳入后应予删除的情况时,依职权进行相应处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