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食品安全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佳木斯市食品安全志愿者服务队章程(以简称“志愿服务队”)。
第二条 志愿服务队是由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从事食品安全宣传、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的组成。
第三条 志愿服务队的宗旨:食品安全关系到全市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远发展。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放心、安全食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深入社区街道,开展各种义务服务活动,为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为我市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志愿服务队服务对象面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社会围绕食品安全行使群众监督举报权利,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积极想有关部门反映并举报。
第五条 志愿服务队的服务内容主要是积极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提高社会各界关心食品安全意识,统一组织集中或经常性参加社会食品安全和诚信建设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条件
第六条 志愿服务队成员必须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吃苦耐劳精神;乐于奉献,能够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参与公益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誓词:我自愿加入佳木斯市食品安全志愿者服务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遵守志愿者服务队章程,热心食品安全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创建食品安全城、做诚信示范企业服务志愿活动,践行志愿者精神,吃苦在前,甘于奉献,为建设和谐社会和食品安全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队的各种活动和取得有关信息;
2、随时向志愿服务队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在履行服务中可以提出困难和问题,请求给予帮助解决;
4、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质、安全保障;
5、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队;
6、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志愿服务队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2、自觉履行志愿服务队的职责,完成交办的工作;
3、关心志愿服务队的工作,积极参加组织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4、宣传志愿服务队宗旨,维护志愿服务队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活动的社会影响。
5、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爱社会,关心他人。
第五章 志愿者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志愿者须服从志愿服务队的统一监督管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志愿者,经志愿服务队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清退。
1、不服从组织管理,拒不履行志愿者义务。
2、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3、其他违反志愿服务队章程,做出有损志愿服务队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
第十二条 成立佳木斯市食品安全志愿者服务队委员会,委员会下办公室,负责志愿服务队的管理和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队按照县(市)、区域设立志愿服务分队,在志愿服务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分别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7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