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考核评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部署,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并推出我市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改善我市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增强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意识,特制定此办法。
一、考核评定原则
1、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程度进行客观评价。严格审定企业资质和证明材料,对各单位评比分数进行认真计算和复核,坚决杜绝评价模糊的弹性政策。
2、参评企业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而且必须附带相关的证明材料,一旦经复审发现有虚假情况,取消其评比资格。
3、初次选评为诚信示范企业由企业自行申报,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
4、对被评定诚信示范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有群众举报或相关部门检查、抽查、又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取消其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5、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诚信示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掺假、使假、造假行为,取消其诚信示范资格。
二、考核评定范围
佳木斯地区属地管理的食品企业,包括中省直铁路、邮政、电力、通讯、农垦、林业等系统食品企业都有资格参加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创建活动。
三、考核评定办法
1、分数评定: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考核评价标准分为基础评价和行业评定两个部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评价考核分数为100分,权重占30%,行业评价考核分数为100分,权重占70%,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评价体系最后综合记分为各部分得分与该部分权重乘积之和。
基础评价主要考察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准入的基本条件、各项认证体系是否完善、在食品安全方面是否存在优良与不良记录,主要用来反映企业的基础素质情况。
行业评价主要考察企业产品在基地建设、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和餐饮等各个环节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主要用来反映企业遵守行业规范及行业标准的情况。
2、等级评定:基础评价项目分值与行业评价项目分值相加,100-91分以上为诚信AAA级企业;90-86分为诚信AA级企业;85—80分为诚信A级企业。
3、评定时间:以一年为一个周期,组织开展考核评定工作。评定诚信示范企业后,每年对诚信示范企业进行一至二次复查考评工作。复查考评工作中,诚信示范企业连续二次被评定为合格的或达到上一级档次的,可在下一年考核评定工作中实施。
四、考核评定结果
考核评定委员会将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考核评定结果在佳木斯地区主要新闻媒体上统一进行公布,对获得食品安全诚信示范的企业予以公示表彰,并以市政府名义对照企业相应等级进行挂牌。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等级有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在未来二年内有效。
五、评定激励措施
1、已获得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按等级相应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检查次数或抽验频次;在招投标、评先中优先;允许企业使用此评定结果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
2、对食品安全AAA级诚信示范企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上公示表扬;除专项检查和被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申请特许经营或资质等级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有关部门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六、实行动态监管
1.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档案,将诚信建设工作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把行业自律与整章建制相结合、把检查考核与自我对照相结合,进而提升食品企业的诚信水平。
2.通过群众举报和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考评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市政府备案,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严重的取消该企业诚信示范企业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3.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工作,每年不少于二次抽检或自检。由市诚信示范企业考核小组负责,并记录企业安全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