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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5-31 09:28:28

        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516日,市政府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动信用东北建设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724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这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对倡导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意见》主要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4个方面20项具体工作进行了梳理和分解,明确了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市)政府部门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主体,下一步要加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措施,积极发起和配合其他单位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努力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重点明确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惩戒的措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于今年8月底前制定、发布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等,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包括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并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