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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明令禁止刷评论等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行为
发布日期:2021-01-15 09:08:53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日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存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明令禁止刷票、刷量、刷评论及制作虚假账号等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均适用该办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在互联网信息发布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3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