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以党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我市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业经营组织从业人员,特别是生产经营一线农民的工伤保障权益。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9]5号)文件要求,制定印发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9]5号)。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服务等市场主体活动,并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范围的,应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调查摸底,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对本辖区内所有运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基本情况做好调查摸底和信息保障工作,共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保工作实施。
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与本地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生产经营安全的具体措施。
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工伤预防,要调动所辖乡(镇)相关部门利用秋收时节,共同深入农业经营组织车间、农田菜地,鼓励农业经营组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向从业人员面对面宣传讲解工伤保险政策,普及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相关常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避免从业人员因工伤致贫、因工伤返贫。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