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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调查标准
发布日期:2017-05-23 09:38:38

信用调查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信用调查业务,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服务,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信用调查是指信用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委托的事项与目的,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分析的工作总和。

  第三条 信用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调查业务,适用本标准。E-315:9000立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进行信用调查,可参照本标准。

  第五条 严禁用低价格揽取业务,然后提供低劣的服务,以致损害社会对信用行业的信心和需求。

  第二章 信用调查的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信用调查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明确调查项目、调查目的、调查方式,签订委托合同。在签订合同前:

  1.应审核调查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对于不合法或不可行的委托,对于所交服务费用无法达到调查目的的委托,不得接受;

  2.应根据委托人的调查目的,就调查项目与调查方式向委托人提供专业建议,以帮助委托人实现其目的;

  3.应对调查目的、调查项目、调查方式、收费额、收费方式等与委托方达到理解一致 。

  第二步,根据合同确定的调查项目、调查目的、调查方式,制定调查计划,经信用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批准后实施计划。

  第三步,撰写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

  1.对于秘密信息与或有信息,要明确告知委托方该类信息的使用范围与注意事项;

  2.要根据被调查方在通知调查中的配合程度与提供资料的诚信度,对被调查方的主观诚信度给予客观的评价;

  3.对于履约能力的评价,要谨慎、客观;

  4.除信息来源方要求保密外,应将信息来源告知委托方。

  第七条 信用调查的方式:

  1.通知调查,是指通知被调查对象,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申报信用记录,然后对资料和记录进行抽样验证、分析的调查方式。采用通知调查方式,应在信用调查通知书或信用情况申报资料上:

  (1)明确告知如果被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拒绝申报信用情况,将给予极低的信用评价。

  (2)明确要求用诚信承诺的形式约定特别315条款,如果被调查方提供资料和申报的信用记录存在虚假,将按其承诺承担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的责任;

  2.秘密调查,是指在被调查对象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调查的调查方式。

  3.实地调查,是指调查人员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调查的调查方式。

  4.访谈相关人,是指调查人员为求证事实和疑点向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的调查方式。

  第三章 再委托调查与合作调查

  第八条 会员信用机构为了提高调查效率与质量,可以将受托的调查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信用机构,或与其他信用机构合作完成调查业务。

  第九条 会员信用机构再委托给其他会员信用机构进行调查时,或与其他会员信用机构合作调查时,出现了违规事项,负责实际实施调查业务的会员信用机构承担行业自律责任。

  会员信用机构再委托给非会员信用机构时,或与其他非会员信用机构合作调查时,出现了违规事项,由会员信用机构承担行业自律责任。

  上两款所述行业自律责任是指会员信用机构违反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应承担的行业自律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标准第五条规定的,根据情节,对会员信用机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处以公开警告、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的处分。

  第十一条 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信用调查中有其它违规行为的,分别按《会员信用机构(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自律标准》、《国际注册信用师认证与注册标准》、《国际信用管理员认证与管理标准》、《 国际信用管理师认证与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

  第十二条 被调查对象在调查中提供虚假资料或申报虚假的,按约定的315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录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五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