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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提供银行卡供他人“转账”恐成犯罪“帮凶”
发布日期:2021-05-20 14:39:17

      “你的银行卡能不能让我用一下,每张银行卡每个月可以得100元报酬。”遇上这样躺着都能赚钱的“好事”,千万要引起注意,这很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日前,象山检察院通报一起案件,陈吉等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提起公诉终获刑。

2019年7月,陈吉收到哥哥发来的消息,让他帮忙办理银行卡和电话卡。要这些卡干什么呢?陈吉心里清楚,哥哥是境外网络赌博网站的客服,负责赌资充值,这些银行卡主要是用来给赌博网站洗钱的。哥哥有求于自己,作为弟弟自然要帮忙,陈吉二话不说,用自己身份证在6家金融机构办理了6张银行卡,让哥哥同事带到了境外。

一个月后,哥哥再次求助,陈吉找到朋友王亦辰。不料,王亦辰以“有亲戚因为这事坐了牢”,拒绝了陈吉。之后,陈吉又找上门,对王亦辰说:“我帮我哥转了这么久都没出事,你放心吧。况且有好处费。”王亦辰动摇了,提供了三张自己的银行卡,约定每个月每张卡收取100元的费用。

“有时候我哥他们把账户名、卡号、金额发给我,然后我就通过网上银行把钱转过去。我也会直接把验证码发给我哥,让他们操作。”陈吉交代,2020年7月,他还找了朋友张天浩帮忙,让他提供了三张银行卡,同样约定有偿提供。张天浩知道这钱“不干净”,随着进账金额越来越多,他心里没底,主动提出不做。

经查,陈吉、王亦辰、张天浩三人明知陈吉哥哥从事网络赌博网站充值工作,仍提供银行卡及转账帮助,银行卡赌博流水资金分别为148万元、266万元、74万元。检察官认为,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象山法院分别判处陈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亦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张天浩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等行为均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不小心就成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而且,买卖银行卡过程中可能伴随着躲避内幕交易、藏匿财产、网店刷信用等非法行为,后患无穷。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建议广大市民及时注销,如发现买卖银行卡的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目前,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大监管,限制客户随意开卡数量,规定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办理一张卡,并对新开银行卡客户加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