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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9 11:08: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是按照有关规章和规定程序,由信用评级机构依据采集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和其他外部综合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评级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级。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型、带动就业型、资源环保型、名优品牌型、农业产业化型和出口创汇型等六类中小企业为信用评级的主要对象。
    
第六条 下列企业,原则上必须进行信用评级。
1、申请中小企业融资试点的企业;
2、获政策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的企业;
3、已获或申请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扶持的企业;
4、其他政策有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 评级方式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评级机构可接受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行业组织等单位的委托,对企业开展信用评级;也可主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 评级机构在对企业进行评级后,在信用资质有效期内,可对企业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评级情况调高或调低企业信用级别。
  
第三章 评级内容和等级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级要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条 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企业素质、 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级机构可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分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邮政业、住宿餐饮业等类型制定具体评级标准,并报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评级机构应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听取评级企业情况后,按照评级标准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除AAA、C外,每一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对各信用等级符号,评级机构应明确含义。
  
第四章 评级机构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一定资质条件:(一)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二)具有从事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相适应的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四)经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监管部门资格认可。
   
第十五条 评级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不得作出主观性评价。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信用评价机构要围绕企业信用建设做好企业信用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