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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9 16:0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活动,参与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监督;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自律组织(简称:自律组织)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价的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自律组织是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市工商局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和自律组织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根据定量分析结果,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自律组织负责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建立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二章 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 申报参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条件为:
1、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3、具有自律组织会员资格。
第六条(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A、B、C三等,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 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申报参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自律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拟定) 自律组织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 自律组织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征询意见,在30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自律组织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做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认定) 自律组织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按年度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年检A级通过、年检免检和“一类管理企业”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自律组织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提供社会公众公开查阅、查询。
自律组织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等级管理)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自律组织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律组织应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较高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律组织应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六条(再次认定)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律组织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示)市工商局可向社会公示合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
自律组织应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不予采用)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评估结果。
自律组织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认定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工商局以前印发的有关重合同守信用评比活动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