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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6-23 09:59:29

一是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精神,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做到市内和市外企业一视同仁。


  二是要求招标人应当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内容列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并实行“一标一查”。同时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时,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内容进行核查,不列入的,备案不予通过。从而防止招标人选择性使用,使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精神落到实处。


  三是要求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中遇到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如遇不可抗拒的事件,网络一时无法恢复的,可以只对中标候选人事后查询。确保项目招投标正常进行。


  四是明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失信信息的查询工作,减轻招标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工作量。同时明确,对资格后审项目,在评标环节进行查询;对资格预审的项目,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和评标环节时均需查询,避免因时间差产生新的失信行为未得到惩戒。


  五是要求市和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统计工作,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报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执行情况。


  六是关于该文件施行日期,因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法〔2016〕285号)文件去年已施行,故该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该文件有效期,因为该文件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法〔2016〕285号)文件精神,故有效期与国家文件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