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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发布日期:2021-07-14 15:25:36

         据文旅部官网消息,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是此次监管的重点。《管理办法》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对于诱导用户消费的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据了解,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