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将沈阳、青岛、南京、无锡、宿迁、杭州、温州、义乌、合肥、芜湖、成都等11个城市列入首批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积极推进,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重要载体,务实开展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6年4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32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财金[2016]769号),批复了32个城市创建全国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第二批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包括北京市海淀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海市,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辽阳市,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定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安庆市、淮北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山东省潍坊市、威海市、德州市、荣成市,河南省郑州市、南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宜昌市、黄石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惠州市,四川省泸州市等32个城市(城区)。
截至目前,创建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共43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