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我国当前信用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是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到目前很少有设立专门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的企业,因而经常出现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好多的企业因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致使企业经常上当受骗,造成大量经济纠纷和交易损失,形成信用风险。事实表明,由于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这一重要或说关键管理环节的普遍缺失,导致我国企业信用风险大量的发生,由这些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巨大的。
二是缺乏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信息弱势方上当受骗,失信者频频得逞的客观基础。一方面,信用信息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规范的信息发布和收集渠道,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没有合法开放,增加了企业和征信机构信息获取的难度;另一方面,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育较晚,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市场规模普遍很小,数据更新不及时,经营分散,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这样无法对企业、个人和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由于信息不对称,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的收集和有效的传播,就会导致失信问题不断发生,不断干扰经济秩序,加大了信用风险。
三是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社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使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大量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治,失信成本过低。一些信用不佳的企业或个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利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进行大量的非信用交易,结果造成合同违约、恶性拖欠等问题日益增多。当失信行为给失信者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其所付出的失信成本时,必然会造成全社会范围内失信行为的蔓延和信用环境的日益恶化。失信惩戒机制的欠缺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间接的打击了守信者的信心,扰乱了社会信用道德的评价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