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和社会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逐渐推进,我们在新闻、电视或者各种报道中经常看到一个名词就是“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各种限制和惩戒,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制”。那么究竟哪些人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规定目的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