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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1 15:22:18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9日

 

 佳政办规〔20198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0日

 

佳木斯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我市生活困难、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群体缴费难问题,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黑人社发20183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佳木斯市财政局、佳木斯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经办银行为我市困难群体助保贷款政策的研究制定部门和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三条  经办银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我市困难群体助保贷款金融机构。 
  第四条  贷款性质。基本养老保险贷款缴费由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市财政安排贴息和风险专项资金,为生活困难中断缴费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下岗失业、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被认定为低收入群体等原因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以上情况包含具有城镇户籍的退役士兵)。 
  第六条  贷款基本条件。申请办理助保贷款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佳木斯市具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常住居民,且具有佳木斯市户籍; 
  (二)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因生活困难,在领取养老金前所能获得的经济收入不足以承担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以上,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领取的养老金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机构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助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现金。 
  第八条 贷款额度。助保贷款对象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以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比例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能超过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划分为贷款宽限期和偿还期两个阶段。由贷款发放之日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为贷款宽限期,时间不超过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起至贷款结清为贷款偿还期,偿还期不超过7年。贷款期限不超过12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贴息、风险承担及偿还 
  第十一条  政府贴息。政府承担贷款宽限期间的利息和宽限期内因未及时偿还利息产生的罚息,借款人承担偿还期的利息。宽限期政府贴息资金每季度初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提供的测算依据预付给经办银行,年末由市人社局对当年贴息资金进行清算,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据实支付给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承担。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贷款额度适当安排风险准备金,最低额度不低于10万元。在年初将风险准备金拨入在经办银行设立的专户。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经办银行不得擅自动用。 
  借款人在宽限期死亡的,本人贷款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偿还经办银行;借款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在贷款偿还期间因亡故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时,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余额,先由按规定返还的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偿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借款人在贷款期死亡的,人社部门要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欠款和利息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还贷: 
  (一)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借款人按银行规定等额本息按月偿还贷款。

(二)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一般不低于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后,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须在还款前30日内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借款人履行提前还贷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向财政、人社部门报备。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凭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据,人社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助保贷款终止及养老金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终止及提前收回。借款人在用人单位再就业或具备缴费能力后,可提前书面申请终止贴息贷款的发放,由所在单位或以个体身份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发放贷款可提前清偿,也可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合同约定期限内剩余宽限期利息由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养老金发放。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基本养老金由经办银行代发。经办银行每月按时足额将人社部门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全额拨入具有经办银行银联卡功能的社保卡账户,再按合同约定扣划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余额发给借款人。民政部门依据经办银行出具的该人扣款后实领养老金数额,作为计算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依据。 
           第五章  职责分工、贷款流程和监督 
  第十六条  职责分工。助保贷款工作由人社、财政、民政、经办银行协作办理。 
  人社部门负责助保贷款相关政策的拟定,审核认定借款人员资格,对借款人档案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进行核准,出具《佳木斯市个人“助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五份,送达有关部门。按期向财政部门提交贴息申请。认定借款人中断缴费时间、提供欠费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为借款人员核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出具《个人补收补缴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将《审批表》和《通知单》加盖公章后,由专人送达贷款经办银行。并负责每年向经办银行提供当年最低缴费基数。 
  经办银行依据《审批表》和《通知单》相关信息,对借款人还贷能力进行测算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指定专人将《审批表》返人社、财政各一份留存备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将贷款存入征缴专户办理缴费。经办银行负责政府贴息的测算和申请,评估还款能力,贷款的发放、回收及贷款的风险防控和资金运行安全。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贷款贴息资金,安排风险准备金,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资金,并监督和审批贴息资金及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份的认定。 
  第十七条  贷款流程。有贷款意愿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向人社部门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人社、财政、民政、经办银行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采取封闭运行的办法,由具体承办人员内部流转办理相关业务,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办理审批和贷款手续;借款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后,按合同约定偿还金额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贷款再次办理。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之内,按年度分次办理贷款缴费时,需持原《借款合同》到经办银行按照相关流程办理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监督。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社会的检查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贷款。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本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侓责任。 
                   第六章  助保资格年审 
  第二十条  资格年审。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人社、财政、民政部门对上年已办理助保借款人员的助保续保资格进行联合审查。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 
  第二十一条  暂停贷款。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并通知本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助保人员办理贷款贴息业务,人社、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协作,不断优化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郊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