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和意义
年初,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佳政发[2010]18号《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纳入2015年规范性文件清理范畴,现已废止。目前,《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3月16日修订并发布。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就是解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问题,通过及时有效的使用,既为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提供保障,又随时化解因物业维修不及时而产生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出台《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建立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提供了保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住房保障资金,又称为“住宅养老保险金”我市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制定了《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佳政发[2016]8号)。
二、政策中的相关重点
重新修订《办法》中的亮点?
1、 明确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过
程中的职责和老旧小区改造中使用范围。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屋保修期满后楼房的增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房屋修缮、养护中的重要作用愈发突出,但是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经常出现申请主体缺位、缺少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在老旧小区改造中使用范围不明晰等问题。为此,我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明确了维修资金申请主体,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参与方式以及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的使用范围。
2、明确申请主体应尽义务。一是由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明确申请主体,组织申请单位或个人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二是由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价、监理、验收等使用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工程内容、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义务,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三是由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摊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更新改造费用。
佳木斯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