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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佳木斯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28 08:48:48

  一、《佳木斯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为了规范食品小经营的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佳木斯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编制的背景和依据

20161216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201751起施行。新《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佳木斯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61已施行满2年,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工作,进行此次修订。

三、《佳木斯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41条,就本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食品小经营的概念

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以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经营者。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含 60 平方米)以下。

(二)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小经营实施分类核准,遵照食品小经营核准现场核查表实施食品小经营核准审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小经营核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明确了食品小经营核准条件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销售、制售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六)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设施应当安全、无害;

(七)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明确了小经营核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经营核准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的,应在核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核准决定的外,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核准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核准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的,经审查合格的当场发放核准证。对经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明确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有效期和载明内容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载明: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类别、经营项目、核准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备注。

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签发核准的日期。

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六)明确了告知承诺的概念和我市以告知承诺提出申请的类别范围

告知承诺,指申请人提出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范围,按《佳木斯市实施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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