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办规〔2019〕4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满足社会公众对出租汽车多样化、差异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本细则。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双重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六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起讫点一端不在市区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同时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八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通过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部门警务数据平台;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在本市市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服务人员;
(五)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的,应当在本市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市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市区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和管理、技术、服务人员信息;
(五)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业务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同时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普通汽车轴距不低于2700mm,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mm;
(二)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万公里(此为初次投放标准,此后投放的应一律为新车);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六)车辆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八)车辆所有人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的,企业的注册地在本市市区,企业的巡游车许可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
(九)车辆外观不得喷涂巡游车标识和装配巡游车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其复印件,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已取得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4.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5.车辆所有人为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6.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接入营运意向书及其复印件;
7.车辆所有人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接入营运意向书及其复印件;
8.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三)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取得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距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满8年之日止。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八条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约车车辆报废、所有权转让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动终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巡游出租汽车公司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市区户籍或居住证;
(七)近3年内无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户口或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3.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
4.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5.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并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参加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驾驶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按有关要求归档备查;
(二)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能力和水平;
(三)督促驾驶员定期对网约车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四)为驾驶员办理有关营运手续提供服务;
(五)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六)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七)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等信息;
(八)每次接单时都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乘客预约的驾驶员一致;
(九)驾驶员使用的接单软件应当与驾驶的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相绑定,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与乘客预约的网约车一致;
(十)每台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
(十一)保证车辆具有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十二)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网络预约服务;
(十三)建立24小时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客户服务电话,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行业服务标准,规范运营、安全行车、文明服务、着装整洁;
(二)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乘车;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
(三)不得要求驾驶员违法违规行车、停车;
(四)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监护人;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搭建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且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处理乘客对网约车或平台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投诉。充分利用乘客评价、投诉、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对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不合格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改。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经合、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相关稿件:? 《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