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解读
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提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2018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实施残疾儿童康复康复救助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工作要求,全面做好佳木斯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精神,结合佳木斯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目的意义
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新要求,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切实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文件内容的重点
(一)工作要求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原则。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坚持家庭尽责、共同推进原则。强化家庭抚养、教育、保护残疾儿童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形成家庭尽责、社会参与、政府保障的共同推进格局。
坚持统筹资源、分类保障原则。根据残疾儿童自身障碍、家庭经济和养护情况、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实际,统筹资金,精准施策,分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三)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精神,把《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文件执行范围
佳木斯市地区
(二)文件执行期限
在新救助制度出台前,此实施意见一直执行。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佳木斯市户籍(佳木斯市居住证),有康复需求,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康复救助的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审核。县(市、区)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市、区)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各市、地残联确定的黑龙江省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4.效果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对在训残疾儿童每年度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市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
5.资金结算。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县(市、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市、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市、县(市、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本省其他地市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市、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 落实实施意见的措施要求
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六、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佳木斯市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6760617
佳木斯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