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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0 14:28:51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和《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8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县(市)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各县(市)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既要“应保尽保、应补尽补”防止漏发,又要避免对各类保障对象重复发放。

二、启动或中止条件

(一)佳木斯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佳木斯市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方可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启动层级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佳木斯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当达到启动或中止条件时,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作出启动或中止的决定,所属县(市)同时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随所在地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佳木斯市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城市优抚对象、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城市孤儿、城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月人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佳木斯市月人均城市低保标准×启动当月佳木斯市SCPI同比涨幅计算。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优抚对象、农村孤儿、农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月人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佳木斯市月人均农村低保标准×启动当月佳木斯市SCPI同比涨幅计算。

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后,保障对象边缘群体如何适当补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酌定。

全省统一设定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按上述公式测算的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的,按全省统一最低标准发放;超过全省统一最低标准的据实发放。

五、资金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物价变动情况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省、市、县(市)所属的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院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财政部门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兜住民生底线,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物价上涨影响,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也是价格工作民生厚度和政策温度的重要体现。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要按照国家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教育部门要组织好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佳木斯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应启动而未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县(市)将予以通报。要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监管,对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价格临时补贴资金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县(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修订后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进行深入解读,宣传对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积极作用和近年来取得的成效。每次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时,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佳木斯市教育局

 

 

                佳木斯市民政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佳木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佳木斯调查队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