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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定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4 10:18:13

 (佳医保发〔2022〕3号)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定项目价格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1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核酸测定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佳木斯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含农垦、森工、军队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核酸测定价格由现行的40元调整至28元,2022年3月25日起执行。

二、此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上浮为零,下浮不限。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等详见附表(附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免费提供纸质报告。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标准、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杜绝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对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其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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