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黑环办〔2017〕263号)、《佳木斯市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佳环发规〔2021〕1号)规定,对佳木斯市59家企业2021年度环境行为进行评价,违法行为记分结果完成公示确认,根据记分结果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见附件)向社会公告,望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和帮助企业不断改进环境行为。。
附件:佳木斯市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