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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关于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2 15:54:53

        为解决引进人才在本市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越性,结合实际,在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基础上,对在佳市包括六县(市)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引进人才(由市委人才办公室确认的)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人才家庭无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按不超过现行上限标准的3倍,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二、引进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三、引进人才购买自住住房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四、引进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五、引进人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比例限制。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