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进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17年7月15日正式施行。为了广大市民更好地理解该《通告》的相关内容,现就《通告》相关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精神,推动《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佳政发[2016]12号)、《佳木斯市2017年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佳政办规[2017]3号)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文件。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减少高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禁止黄标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通行,推进黄标车淘汰。
三、限制通行的车辆
本通告限制通行的黄标车,是指在本市和外地注册登记的,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汽油车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四、限制通行的区域及时间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黄标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通行。
五、采取的主要措施
1、通过视频卡点抓拍黄标车在禁行路违规通行。
2、全面加强路检路查,严格查处黄标车违法违规行为。 |